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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2日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

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贯彻招投标评定分离*策,实现招投标的择优与竞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江北一体发展区的财*性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活动和定标决策承担终身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

招标人应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及定性评审意见,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定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科学择优为目的。

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定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将招标计划向招标人主管领导进行汇报,招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标段划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标段投资额、招标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当先确定定标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按照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招标方案报招标人内设纪检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监督定标活动的监督机构,并抄送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定标方法和程序、清标的内容、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的,招标人可采用以下方式淘汰部分投标人,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将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可去除最前N个及最后2*N个(N取值为0-2,建议在开标后抽签确定),当剩余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20个,去除投标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使得剩余投标人数量为20个。

第八条 采用价格竞争法定标的,中标结果在评标完成后即在交易网公示。

第九条 10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

第十条 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建议采用平均值法和第N低价法。

一、平均值法:

1.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有效标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标准值Pk:Pk=Pp×(1-E%),建筑工程E建议取值为1-2的数值,市*公用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E建议取值为2-4的数值。E建议在开标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3.确定中标人:将小于或等于平均标准值的投标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取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小于或等于平均标准值并且与平均标准值价差不超过1%的投标人,视为同等报价,且视为排序并列第一,招标人可以通过抽签选择其一家为中标人。当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均高于平均标准值时,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第N低价法(N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

第十一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定标的招标项目,在定标环节,所有合格投标人均进入定标范围。

第十二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定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组建清标小组(见附件1)结合择优要素设置情况组织清标。清标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投标文件中存疑的证明文件、承诺或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针对项目复杂或工程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可以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复核与评估;组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进行笔试或面试;汇总、整理定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其他招标人认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涉及择优要素的内容。

清标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清标内容和程序。清标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清标报告并由相应机构或人员进行签字或盖章(见附件2)。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其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清标小组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清标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为招标人提供清标过程中的技术性辅助服务。清标小组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为工作原则,在清标报告中可以列摆事实,但不宜加以评论、转化分级,应真实反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不能做出废标等结论性意见和出现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定标前,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招标人内设纪检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监督定标活动的监督机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应当对定标活动是否按照既定定标方案执行进行监督;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组建过程和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对投标人反映的定标结果异议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1人为招标人的主管区领导(招标人的主管区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指派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会)、1人为建设项目行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项目定标前一小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定标场地随机抽取产生,在抽取时,回避招投标监管分管领导)、1人为招标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其余成员在项目定标前一小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定标场地在区*投资项目定标委员会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在抽取时,回避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库成员。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主管区领导或其指派人员担任。

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定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其余成员在项目定标前一小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定标场地在区*投资项目定标委员会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在抽取时,回避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库成员。

第十六条 在定标前,由招标人确定定标会时间,定标场地为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新区管委会指定场所。

第十七条 定标

定标会前一小时,在事先确定的定标场地,招标人代表在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下自动抽取需抽取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公证人员等参加定标会。从定标会开始到定标会结束前,所有参加定标会的人员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系。监督小组负责收取和存放所有定标活动人员的通讯工具。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有利害关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面试考察(如有)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由招标人汇报定标工作准备情况,提交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清标小组的清标报告等定标辅料资料供定标委员会成员使用,回答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面试考察的招标项目,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应对进入定标范围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面试考察(见附件3、4),面试考察主要内容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主要有: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认知;投标文件中“三控三管一协调”、工程重点难点、报价等情况;项目经理最近一个类似项目实施情况。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中,依据定标辅助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2个投标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2个投标人时出现同票的投标人时,所有同票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

采用票决抽签法的。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N(N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值)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较多的N个投标人(最终得票均须超过半数)进入抽签环节。当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时(假设此时得票超过半数投标人数量为n),按照前一轮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在得票未过半数的投标人中,取“N-n+2”个投标人进行二次投票(在取第“N-n+2”个投标人时出现同票的,一并进入二次投票),以每人投票支持“N-n”个投标人,直至确定N个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

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投票过程中,当出现前述方法没有约定的情形时,优先参照前述已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前述已有方法无法参照,选取进入下一轮投票单位时,取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在剔除进入下一轮投票单位时,剔除投标报价较高的投标人。定标委员会也可根据本款原则在投票之前先确定相关规则,再根据事先确定的规则进行投票。

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织,抽签之前,将参与抽签定标的N个投标人分别进行编号(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的顺序编号),分别对应“1,2,……,N”。招标人随机抽取一个有效号码,将该号码对应编号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采用集体议事法的。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须独立填写定标记录(见附件5)。监督小组根据招标人制定的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的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填写定标会监督记录(见附件6)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建立清标的内控机制,对需要清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清标内控机制进行清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清标、面试考察(如有)、定标全过程做详细书面记录并长期保存,其中在面试考察、定标全过程做详细影像记录,影像记录至少保存15年。针对每一招标项目建立全过程档案,以便循迹倒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适用本工作指引而未适用的,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招标人及相关监督单位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清标小组名单

附件2:清标报告

附件3:投标人面试考察评价等级表

附件4:投标人面试考察综合评价等级表

附件5:建设工程定标记录

附件6:建设工程定标监督记录


文链接: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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